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监3号
监督机关: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7栋8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9276133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蜀北街道办事处蜀北花园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582196305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4729800619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四川思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7)川192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申诉。南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民监〔2022〕3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伍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