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保933号
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健,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俄罗斯族,该公司职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
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杲莉,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4,274,139.04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单,保单编号:PZDM20216523000000046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冻结被申请人阜康市天池城市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存款4,274,139.04元(保全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摆华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韩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