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302执1078号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已经生效的(2020)新23民终27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何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18362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被执行人暂无返还能力,诉前保全的房屋暂不已处置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107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静
二○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叶尔兰
书记员    阿依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