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2执异30号
案外人:阜康市城关镇龙王庙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龙王庙西村。
法定代表人:杨吉宏,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洁,女,新疆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新远,女,该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建公司)与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阜康市城关镇龙王庙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龙王庙西村村委会)对查封其名下的阜康市公园6号商业B座第五层B1段至第六层B1段的商业写字楼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龙王庙西村村委会称,一建公司与百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一建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302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随后依据该裁定作出(2019)新2302执保146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百润房地产公司位于阜康市公园6号商业B座第一层B1段至第十层B1段。因申请人于2011年与百润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置换协议,百润房地产公司需要向申请人置换安置2162平方米商品房,至2020年9月2日双方又签订《公园6号最终回迁确认协议》,约定百润房地产公司将阜康市公园6号商业B座第五层B1段至第六层B1段的商业写字楼置换给申请人。申请人请求百润房地产公司履行协议办理过户手续时,得知该楼层已被查封。申请人因此提出申请,请求解除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保146号裁定书中对百润房地产公司位于阜康市公园6号商业B座第五层B1段至第六层B1段的商业写字楼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称,不同意解封。
被执行人百润房地产公司称,龙王庙西村的申请是对的,案涉房屋确实是安置给龙王庙西村了,确认协议确实是我公司签的,我们同意龙王庙西村的意见,我们要求解封。
本院查明,2019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一建公司与被执行人百润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新2302执保1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百润房地产公司位于阜康市公园6号商业B座第一层B1段至第十层B1段、第十三层B1段至第十五层B1段的商业写字楼,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
另查明,2020年9月,龙王庙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百润房地产公司签订《公园6号最终回迁确认协议》,同意以百润房地产公司位于公园6号商业B1座5层01室至11室、B1座6层01室至09室安置给龙王庙西村,交房日期为2020年9月30日前,房屋产权证于2020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成。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龙王庙西村的异议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经审查,案涉房屋于2019年4月被本院采取查封措施,期限自2019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11日。在此期间内,即2020年9月,百润房地产公司与龙王庙西村签订《公园6号最终回迁确认协议》,将案涉房屋置换给龙王庙西村。本院在查封案涉房屋时,房屋登记在百润房地产公司名下,查封措施并无不当。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案外人龙王庙西村如果认为权利受损,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予以解决,其要求解除查封措施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阜康市城关镇龙王庙西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杨小冬
审  判  员   高玉红
审  判  员   李 薛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吴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