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初5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阳,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剑林,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27.33元,减半收取计197713.67元,减免受理费147713.67元,实际收取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梅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建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万军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