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民初58号

原告:***,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阳,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英,新疆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一号。

法定代表人:董惠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明,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丹,新疆联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城关镇大墩村34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弓剑林,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新疆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6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5427.33元,减半收取计197713.67元,减免受理费147713.67元,实际收取5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雪梅

审 判 员  高 峰

人民陪审员  张建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万军

书 记 员  陈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