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阜康市佳合建筑租赁站与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新2302民初1592号
原告:阜康市佳合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乌奇路南(西大桥加气站旁)。
经营者:***,该租赁站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创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天池街*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康市佳合建筑租赁站与被告阜康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康市佳合建筑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838元,减半收取1919元,邮寄费80元,合计1999元,均由原告阜康市佳合建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