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民终103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启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伟,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帕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启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智公司)、被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帕公司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启智公司委托代理人安伟、**,被上诉人金蝶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72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一百二十五元,退回上诉人河南欧帕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周勇
审判员*皓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磊
在——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