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7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迪,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奎,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梦洁,云南子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迪庆松赞林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建塘镇解放村小街子组。
法定代表人:白玛多吉,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王超及原审第三人迪庆松赞林卡酒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的(2020)云01知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6290元,减半收取3145元,由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3.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 蕾
审 判 员  李 丽
审 判 员  周桂荣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杨云潇
书 记 员  谢思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