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上诉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蝶软件公司)、**、厦门市北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软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均不服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1)闽02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查明,**系北软公司的唯一股东,该公司已于2021年12月30日注销。 本院审理过程中,金蝶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未在指定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向本院申请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不符合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的条件,依法作出不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通知,并再次通知**限期交纳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北软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北软公司已注销,**为北软公司权利义务的承继者,**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金蝶软件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 宁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