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6224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