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民初6224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5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女),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被告:**,女,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过程中,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至于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之间的纠纷本院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晶 书 记 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