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2139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男,1955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孟 纯
书 记 员 孟 纯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