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002执恢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002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曾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因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16日,本院根据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
恢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