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迮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0417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迮**,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