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30417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技南十二路2号金蝶软件园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迮**,男,1980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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