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某某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2819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