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22819号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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