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

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7104民初4号
起诉人: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住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宝钱公路6038号3幢1楼。
法定代表人:赵国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雁,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月3日,本院收到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中铁二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59891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涉货款的利息(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人民币56896.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起诉人与被告签订了《配电柜、配电箱、消防设备采购合同》。2017年12月14日,起诉人按照被告要求,将63台货物(其中配电箱22台、动力柜41个)运至宁夏银川市滨河新区如意街水润东路东头被告所在处,被告在《上海庆泰电器成套公司发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到上述货物,被告未就货物质量提出任何异议。之后,起诉人要求被告付款,被告同意先行支付473523.00元,但要求起诉人先行提供相应增值税发票。因此,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开具了金额为473523.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交付被告,被告收取原告发票后至今未实际履行付款义务,故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发生争议后可诉至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但是该约定内容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超出了铁路运输法院的管辖范围。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案不属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相关的合同纠纷。故,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海庆泰电器成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员 丁慧昕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勇民
书 记 员 张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