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23民初4116号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姥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9268393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汪维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3678737XE。
负责人:***。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锦日路299号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122974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和县中诚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欧大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