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4民初24894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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