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103民初3327号之二
申请人: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会峰西路7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07093016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经济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33678737X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锦日路299号5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2122974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8)皖1103民初3327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9000元或查封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超诚通风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和县分公司、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伟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