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3548号
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2351弄3号246室。
法定代表人:高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卫国,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逸波,上海文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陈桥路1876号2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奉贤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程序中止的规定。现因新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的原因,本院无法正常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刘旭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十三条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