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8282号
原告:上海一拓建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法定代表人:艾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农,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婉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上海一拓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5日立案。2022年1月13日,原告上海一拓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一拓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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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沈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戴薇
书 记 员 陈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