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财保259号
原告:上海屿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5楼1868室。
法定代表人:张起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火祥,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海公路6055号28幢1层。
法定代表人:张杰。
原告上海屿敬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申合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沈秋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伊丽
书 记 员 陈之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