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19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被执行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3号新时代广场1栋29楼2903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荆州区***新垸村疏港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湘0124民初34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568019.65元并支付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利息;(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8080元,尚未履行。
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了财产查控,**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股票、车辆、保险等财产。2022年8月29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余额不足。本院向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乡××路(**花园)的不动产,于2022年9月9日已查封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五处不动产,因本案是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宁乡市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查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另**,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正在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本案已于2022年9月9日向破产管理人送达法律文书扣留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从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得的破产债权款项。本院调查了上述两名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如需继续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2022年11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北湘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1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2568019.65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文 学
审判员 ***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 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