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与陈某、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330民初2678号
原告:**海,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1975年2月27日出生,住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龚卓,贵州于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1976年9月8日出生,住习水县。
被告: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556027。
法定代表人:**。
住址:贵阳市南明区。
委托代理人:*开,贵州元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元朗律师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6676964488。
法定代表人:*首东。
住址: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诉被告陈某、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海以实际施工人彭某成已经支付完赔偿款为由,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海的撤诉行为,系权利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海撤回对陈某、贵州宏电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5.00元,由原告**海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