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0691执异1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首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代理人:***,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执行**与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衡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