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327民初23号
原告:**,出生于西藏自治区左贡县,住西藏自治区左贡县。
被告一:夏某,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县,住贵州省安顺县。
被告二:兰某1,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住贵州省桐梓县。
被告三:兰某2,出生于贵州省清镇市,住贵州省清镇市。
被告四: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4211006676964488。
法定代表人:胡某。
诉讼委托代理人:郑某。
原告**诉被告夏某、兰某1、兰某2、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2022年6月14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格桑永青
审 判 员 朗珠卓玛
人民陪审员 尼玛欧珠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泽仁卓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