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辖终2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宝塔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胡首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土家族,1980年8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审被告:王照轩,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市。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91号。
法定代表人:李生权,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杨园胜新路5号。
法定代表人:肖亮。
上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电建设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照轩、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国网湖北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送变电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21)鄂0111民初138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湘电建设公司上诉称,一、***无权起诉省电力公司,本案不应以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原审裁定中已说明“本案工程的发包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超建设管理公司”,而该公司于2012年11月21日就已办理营业执照。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超建设管理公司虽然是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但其已领取营业执照,所以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应直接起诉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超建设管理公司,而无权起诉省电力公司。二、本案应由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或者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应当为襄阳市樊城区,而上诉人所在地为黄冈市黄州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王照轩、省电力公司、湖北送变电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省电力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故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该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关于上诉人湘电建设公司主张***无权起诉省电力公司的问题。经查,根据***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输变电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案涉工程发包人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中超建设管理公司。该公司系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省电力公司承担。省电力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性,***以省电力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故湘电建设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湘电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钢
审 判 员  刘 卫
审 判 员  张 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旭慧
书 记 员  黄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