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5270号
原告:**,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林(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康居路2-2号。
法定代表人:李忠,董事长。
第三人:武汉合煜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中一路竹叶山新村特1号(武汉小微科技企业创业园B827)。
法定代表人:李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办事处五七大道232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二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军,董事长。
第三人:湖北金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榨周仁湾村2号。
法定代表人:朱元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宝塔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胡首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湖北凯耀宏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广华寺街道办事处4路(桥东社区特一号)。
法定代表人:聂风云,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深能南京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第三人武汉合煜能源有限公司、湖北三潜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湖北金佑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凯耀宏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珍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