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1476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宝塔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