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4民初14767号 原告:***,男,1962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唯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湖街道宝塔大道16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可***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湘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李 楠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