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1民终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经济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系***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系***之女。
上述三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被上诉人***已于2019年9月23日死亡,现其法定继承人***、***、***向本院申请参与诉讼,并主张变更诉讼请求。因本案客观事实已发生变化,诉讼主体及当事人的主张亦予变更,故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9)鄂1126民初15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7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范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