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1民终15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冠县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冠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任立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山东冠县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6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2018)鄂1126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50元、山东冠县润通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11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林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闫思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