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795号
原告:***,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原告:***,男,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原告:***,女,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公民身份号码:42112619********。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陆逊,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65570366418。
法定代表人:申爱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以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履行支付义务,无诉讼必要为由,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
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曙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