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659号
原告:***,男,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营,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齐昌大道48号。
法定代表人:申爱民。
原告***与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蕲春绘新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管晗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