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

莆田市涵江区本记果蔬专业合作社、***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303执13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楼1409-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35950R。
法定代表人:林津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本记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新县村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50303081605756T。
法定代表人:徐元育,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和建筑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本记果蔬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34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详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有少量存款。2021年5月6日,本院作出(2021)闽0303执1365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涵江区本记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存款,金额为1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存款2394.39元,已全部转为本案诉讼费。除上述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因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在下达本裁定前已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344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发龙
执行员  郭涵钦
执行员  郑主兴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姚赛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