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

***和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3民初288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漳州市漳浦县鼎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楼1409-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35950R。
法定代表人:林津坤,总经理。
被告: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住所地漳浦县万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3156708339C。
法定代表人:潘文胜,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桂茂,男。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建筑公司)、被告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以下简称万安农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陈建坤,被告万安农场的诉讼代理人罗桂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和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和建筑公司、万安农场支付工程款527830.3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3日,万和建筑公司中标万安农场招标的“漳浦县岩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014年1月13日,万和建筑公司将该项目工程转包给***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单位工程经济责任制内部协议》。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2021年1月13日,涉案工程经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审核结算,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577830.30元,涉案工程的建设单位万安农场仅支付工程款1050000元,尚欠工程款527830.30元。
***和建筑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万安农场承认***的诉讼主张。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如下证据:1、《施工合同》1份,证明万和建筑公司与万安农场签订《施工合同》,约定万安农场将“漳浦县岩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包给万和建筑公司建设施工的事实;2、《单位工程责任制内部协议》1份,证明2014年1月13日万和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建设施工的事实;3、变更申请报告、工期证明各1份,证明涉案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变更工程量,工期相应延长的事实;4、结算审核意见书1份,证明涉案工程经审核结算后的总价款为1577830.30元的事实。
万安农场质证后对上述证据1-4的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均没有异议。
本院作如下认证:因万和建筑公司经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提供的上述证据,经万安农场质证后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的内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3日,万和建筑公司中标“漳浦县岩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后,与万安农场岩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的主要内容:1、万安农场岩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将涉案的“漳浦县岩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发包给万和建筑公司建设施工;2、涉案工程合同总价款为1847200元,工期为150日历天;3、进度款付款额度及付款方式: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本月完成工程量的80%,本月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人计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报发包人确认后支付,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款总额的90%,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工程资料完整归档后15日内支付至审核后工程造价总额的95%,预留工程造价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于工程质量缺陷期满后一个月内退还;4、工程质量缺陷期为工程交工验收合格后满一年;5、履约担保的形式和金额:履约担保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
2014年1月13日,万和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建设施工,双方签订《单位工程经济责任制内部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1、工程内容为:漳浦县岩山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乙方(以下均特指***)负责甲方(以下均特指万和建筑公司)派驻人员的工资、奖金和各种补贴;3、乙方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施工规范及强制性标准,如工程事故造成甲方停止投标一个月或发生四级以上安全重大事故一次,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20万元;4、甲方按乙方所完成的实际施工进度,根据业主给甲方拨付或结算的工程款,到甲方账户后三日内按9%抵扣,包括甲方按工程决算总造价的2%收取和管理费,税金及其他需要缴交的费用按实际缴纳结算;5、甲方向业主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由乙方提供,保证金退还时间和比例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条款一致;6、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协议,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3%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完成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涉案工程于2015年2月12日经验收合格。2021年1月13日,涉案工程经福建众亿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涉案工程总价款为1577830.30元,万安农场已支付工程款1050000元,尚欠工程款527830.30元。
本院认为,万安农场岩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与万和建筑公司与签订《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万和建筑公司将涉案工程转包***,万和建筑公司与***签订的《单位工程责任制内部协议》,因该合同违反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万安农场应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有权要求万和建筑有限公司及万安农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
涉案工程的业主为万安农场,万安农场岩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由万安农场组建的临时机构,负责处理涉案工程的建设施工事宜,其法律后果应由万安农场承担,万安农场岩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作为被告主体不适格。万和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请求万和建筑公司、万安农场支付工程款527830.3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请求万安农场岩山水库除险加固项目部偿还尚欠工程款的诉讼主张,与法不符,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和建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27830.30元;
二、国营福建省漳浦万安农场在欠付***和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27830.30元的范围内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9078.30元,减半收取4539.15元,由***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林文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苏 彦
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