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3民初3330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领航、李铭成(特别代理),福建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
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楼1409-14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35950R。
法定代表人:林津坤。
原告***与被告***、***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建筑有限公司需公告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林 冬
人民陪审员 林少聪
人民陪审员 陈世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