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和建筑有限公司

***、***和建筑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182执145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1月23日出生,住福州市长乐区。

被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53235950R,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东路八达大厦14楼1409-1410号。

法定代表人:林津坤,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2003673032R,住所地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中街村直街19号。

主要负责人:刘晓玢,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建筑有限公司、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福州市长乐区古槐镇人民政府履行全部债务,另外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并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2019)闽0182执14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钿光

审判员  郑军育

审判员  林 忠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舒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