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民委员会、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428民初1316号 原告: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龙江路以东水仙大街以北明发商业广场20栋1903-19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095203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民委员会(原将乐县南口乡上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50428733618094D。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泰有限公司)与被告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上仰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闽泰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仰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闽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应立即支付尚欠的工程款计89,689.5元;2.本案的诉讼***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闽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通过公开竞标,承包了将乐县南口镇公路拓宽改建工程C标段。2016年10月28日闽泰有限公司于与上仰村委会签订《将乐县南口乡公路拓宽改建工程C标段施工合同》一份。闽泰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全面施工,于2017年12月26日经将乐县交通运输局、南口镇人民政府、三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等单位以及上仰村委会共同验收,该工程的质量评定为合格并同意交付使用。此工程验收的总工程造价为1,121,271元,按合同约定此款应在验收后28日内付清,可上仰村委会到2021年2月10日共支付1,031,581.5元,余款尚欠89,689.5元。闽泰有限公司多次向上仰村委会催要,上仰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拖欠还给,严重侵犯了闽泰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现闽泰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仰村委会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12日经公开招标,闽泰有限公司中标将乐县南口镇公路拓宽改建工程C标段。2016年10月28日上仰村委会与闽泰有限公司签订《将乐县南口乡公路拓宽改建工程C标段施工合同》,约定由闽泰有限公司承建公路拓宽改建工程,由K+7+900至K+12+825.059,全长4.92795KM,公路等级为四级,设计速度为每小时20KM,路基宽度为4.5米,路基、桥涵设计载荷为公路-Ⅱ级;工程款应在公路验收后28日内付清。上述合同签订后,闽泰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于2017年9月份完工。2017年12月25日将乐县交通运输局、南口镇人民政府、三明市交通规划设计院等单位和上仰村委会对涉案拓宽改建工程进行共同验收,该工程的质量评定为合格。2017年12月26日将乐县交通运输局印发了《将乐县南口乡温坊至三角亭公路拼宽工程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将交养【2017】51号)的通知,涉案工程质量评定合格,并同意交付使用。同日,三明交通规划设计院、福建中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仰村委会与闽泰有限公司共同确定涉案公路拓宽改建工程主要完成180mm水泥混凝土路面6853.85平方米,实际工程价款为1,121,271元。上述工程款,经闽泰有限公司多次催收,上仰村委会至今已支付了1,031,581.5元给闽泰有限公司,尚欠89,689.5元。另查明,将乐县南口乡上仰村民委员会于2018年更改为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民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闽泰有限公司提供的闽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仰村委会组织信息、中标通知书、《将乐县南口乡公路拓宽改建工程C标段施工合同》、《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上仰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结合闽泰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的事实陈述,上述证据为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上仰村委会与闽泰有限公司签订的《将乐县南口乡公路拓宽改建工程C标段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约定涉案工程款应在验收合格验收后28日内付清,现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6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上仰村委会应当付清所欠工程款项。涉案工程款1,121,271元,扣除上仰村委会已付1,031,581.5元后,上仰村委会至今尚欠工程款89,689.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本院对闽泰有限公司要求上仰村委会支付所欠工程款89,68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89,68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42元,减半收取计1,021元,由将乐县南口镇上仰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全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