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81执保361号
申请人:***,女,197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永安市,
被申请人: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7095203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担保人:***,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公民身份号码:359××30。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连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39,704.19元的财产。申请人***、担保人***自愿提供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的房产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共同所有的坐落于永安市下渡路的房产。
二、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739,704.1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