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新嘉泽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471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代双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