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嘉泽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福建闽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7民初3471号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法定代表人:**。
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代双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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