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蕉民催字第1号
申请人: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薛令之路东湖御景2-2-1101室,组织机构代码:56928421-2。
法定代表人:林宗扬,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昊,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旭平,福建攻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第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南路支行签发的票号10200042/20969048,出票日期2013年1月14日,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武平县十方镇会计核算中心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46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 庄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潘昭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