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伍臣龙、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424民初372号
原告:**,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宁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化县客家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宁化县,
被告: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宁德市东桥经济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50902569284212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莹,福建凡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龙、福建省良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计1,390元,由**负担。
审判员曾显伍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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