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303民初2041号
原告:***,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隋海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磊,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祥荣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75373857W,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前沁1108号(木材加工区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154381424A,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路60号中建海峡商务广场A座(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福建祥荣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