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民终27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祥荣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峤镇前沁村木材加工区祥荣木业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5775373857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倍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浩过,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和,漳州市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原审被告:***,男,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上诉人福建祥荣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浩过、***,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书面审并通过调查,询问双方当事人的形式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18)闽062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省祥荣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49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邹跃光
审判员戴旭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