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4民初2783号
原告: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头镇白垟村白垟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翁国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麻建春,浙江品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天湖路316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王贞清。
原告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原告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65元,现减半收取计7082.5元,由原告永嘉县白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哲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何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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