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326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芳(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天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507102XG。
法定代表人:王贞清。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5元,减半收取26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