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03民初3265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清(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庭芳(特别代理),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福鼎市天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8268507102XG。

法定代表人:王贞清。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35元,减半收取261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 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