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926民初252号
原告:***,女,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农民,住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儿子),男,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农民,住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幼芳,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福安市,农民,住福安市。
被告:***,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福安市,职业不详,住福安市。
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鼎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福安市,该公司员工,住福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该公司员工,住福安市赛岐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鼎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衡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法律关系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薛为民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马巧君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