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304民初3883号
原告: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白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携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鑫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原告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鑫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福建省鑫阳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9元,减半收取计744.5元,由福建港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吴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