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闽0628民初72号 原告: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小溪镇河滨东路2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310614390G。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和县崎岭乡合溪村委会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68086584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福建南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责令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尽快恢复施工;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关键节点工期延误违约金5727868.0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拖欠工人工资12次,每次20000元,共计240000元违约金,及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其拖欠工人工资导致工人围堵原告办公场所、营销中心、关联单位的违约金600000元,以上两项违约金合计84000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3年3月16日,原告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收到撤诉申请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 本院认为,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以双方庭外已达成补充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775元,减半收取计28887.5元,由平和龙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