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723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8680865840B,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河滨路***景二期2栋D2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723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30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人民币7800元及其利息(以本金7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被告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其它的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福建省盛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依法启动强制执行程序,于2022年6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10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13日、7月12日、9月2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保险、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值得扣划的存款,但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中信银行银行账户(账号为8111********_000001)(期限为一年,至2023年9月26日); (2)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值得扣划的存款; (3)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数据; (4)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数据; (5)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6)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扣划,经反馈,扣划账户为被执行人在福建省平和县相关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本案不符合扣划条件。 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向本院申报财产,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2年9月2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案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0723民初4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