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226执344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0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新城壹号新城新天地商住楼C庄1单元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61522207581。
法定代表人:谢超群,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其与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399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颍上县天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3201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运威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